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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前言
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的管理,保障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,防制城鎮水汙染和內澇災害,保障公民生命、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,保護環境,根據《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》及《城鎮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,告知各企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雨汙分流,並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、水量檢測設施,並對水質進行監測,確保排放水質達到《汙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》(CJ343-2010)標準後可接入市政排水網。有關排水接駁方案需經水務工程建設運營中心同意。待建設完成並經水務工程建設運營中心驗收後,單位可向東莞市生態環境局申請辦理《東莞市城鎮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》。
2、罰則
如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汙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,或者在雨水、污水分流地區將汙水排入雨水管網的,將給予警告;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,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,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,造成損失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
如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汙水的,由程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限期採取治理措施,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,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;造成損失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3、環裕優勢
4、相關案例執行及發照